南投縣某國中前黃姓會計主任涉利用職務之便,將私人購買碳粉匣、烏龍茶及監視器維修費向公庫請款,涉詐領公款逾4萬元,一、二審均認定構成貪污等罪合併判刑4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審查後,認為其中一筆碳粉匣採購仍有待釐清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近日審結,認定該罪事證不足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經查,黃女自2017年起擔任該國中會計主任,2020年間涉嫌多次利用掌管學校採購與核銷流程機會,將私人支出混入採購案件,其中3月向廠商訂購6個彩色碳粉匣,價值2萬8800元;同年8月再購買3個碳粉匣、價值1萬4400元,另向茶商購買5斤烏龍茶、價值1萬1000元;10月又替住家及家人經營的洗衣店安裝、維修監視器,費用2萬8000元。
校方後來清查核銷資料時,發現部分採購案無請購單及原始憑證,卻已完成付款,因此成立調查小組,檢廉認定,黃女涉嫌製作不實付款憑單,送請校長核章,再由縣府撥款支付貨款,其中監視器維修款因廠商帳戶變更,匯款失敗,因而僅構成未遂,南投地院審理後分別判處3年9月、3年9月及10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4年6月,並褫奪公權1年、沒收未返還犯罪所得,二審也維持原判。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發現,其中「6個彩色碳粉匣」相關單據下方,疑似留有請購單字跡,是否確曾辦理正式請購程序,原審並未進一步調查釐清,撤銷該部分判決發回更審,更一審近日審結,認定黃女採購6個碳粉匣部分無法排除確有請購程序,證據不足,改判無罪,仍可上訴;至於另外兩罪則分別維持3年9月及10月刑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