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竹田鄉國民黨籍前鄉長傅民雄因任內工程涉貪,一審遭重判二十年,傅民雄上訴二審,近期判決出爐,除刑期部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追徵犯罪所得一百萬元,還可上訴;傅民雄陣營昨稱尚未接獲判決,不便回應。
屏東縣竹田鄉前鄉長傅民雄任內利用多項工程機會與廠商勾結,協助得標後收受賄賂。屏東地方法院去年一審宣判,傅民雄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共兩罪,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兩百萬元,褫奪公權八年,是近年罕見的重判。
檢調廉查出,傅民雄於二〇一五至二〇一七年間,利用竹田鄉公所推動「竹田國小通學步道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圓通寺公園周邊環境整備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與「竹田鄉立納骨堂統包工程」等公共工程,與時任竹田鄉民代表會組員曾文星謀議,由曾擔任白手套窗口,居中牽線,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
傅民雄一審宣判後曾表示,未料刑度如此之重,將提起上訴。但近期二審不僅維持原判,其中納骨堂工程犯罪所得的一百萬元,在一審中未諭知沒收,二審特別註記,若有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曾文星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六月亦維持原判。
相對於一審時大喊「政治辦案」,二審宣判後傅民雄相對低調,原手機門號已無法聯絡到他;家人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主文,不便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