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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電子報

引用歐盟《一般食品法》 黃智賢打臉藍營:台糖根本無義務通報

針對未通報台糖採購油品原料檢出苯駢芘超標,中市府再重罰中聯、福懋油最高各300萬元。(市府提供)

中聯致癌油案持續延燒,近期傳出台糖公司5月採購中聯製造、福懋油供應的油品原料,早就發現「苯駢芘」超標卻未主動通報,儘管台糖已澄清買的是原料粗油且從未進貨,非《食安法》規定的通報義務人,不過仍被藍營猛攻。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智賢引用歐盟《一般食品法》指出,通報責任僅限於將問題產品投放市場(placed on the market)的業者,台糖既未讓油品流入市面,故通報責任,當然是把問題油投放市場的中聯油。

黃智賢今引用歐盟《一般食品法》(Regulation (EC) No 178/2002)第18條跟第19條分析,其中第19條:第19條之(1):如果食品業者認為其進口、生產、加工、製造或配送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應立即啟動撤回程序,並通知主管機關這個「其食品」,就是自己有參與的食品。這裡要求的,還是整個生產銷售鏈上的咖。也就是中聯、福壽、福懋、泰山跟南僑,「不是台糖」。

19條之(3):「如果食品業者認為已經投放市場(placed on the market)的食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關鍵字是「已經投放市場」。台糖是到中聯油工廠抽驗油,當場拒收。那批油,是沙拉油前端的粗油,根本不是在市場裡。中聯油事後會不會繼續製造程序,會不會讓它進入市場?台糖無法通靈,不會也無權知道。依歐盟法條,通報的責任,當然是把問題油投放市場的中聯油。當然,南僑也踩了紅線。

台糖並非該批油品的製造或銷售者,事實是台糖當時,發現原料不合格且拒收。台糖既無司法搜索權、調查權,若在缺乏具體事證下貿然向食藥署反應,恐怕只會打草驚蛇。「因為主管機關也沒有搜索權。生產者,或是利益鏈上的合作者,很容易偽造紀錄,或是移動商品,做各種滅證處理。除非刑事偵查,才可能有證據」。

黃智賢直言,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面對真正的蓋牌者新竹市,就不講什麼通報是法定義務,「他忙著帶風向。義正辭嚴的,把不通報的屎盆子,硬扣在路人甲台糖身上。把屎盆子,扣在沒有搜索權,沒有偵查權,沒有中聯油證物的台糖身上」。

黃智賢嘆說,「為什麼這麼怪?官字兩張口,要護航中聯油,要協助政治攻防。最好的辦法,就是羅織罪名,嫁禍台糖。這樣禍引東水,確實下作,卻也確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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