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南部分署於今年3月25日下午在台南曾文溪出海口5.8海浬處偵測到1艘可疑動力小艇,海巡人員趕到場時僅小艇停在沙灘,船上已無人影。海巡報請台南地檢署偵辦,4月初在基隆查獲涉搭中國製小艇非法入境的台籍李姓槍砲通緝犯。台南地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的逃避檢查罪判李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海巡署專案小組報請台南地檢署指揮偵辦,於4月4日在基隆地區查獲涉搭該動力小艇非法入境我國台南海岸的台灣籍李姓男通緝犯(55歲)。經查,李嫌於20年前因改造槍砲案遭通緝前搭機潛逃中國躲藏。
南院判決指出,李男於涉刑事案件後於2006年潛逃到中國地區藏匿,新北地院發布通緝,李男為回台灣生活,竟基於逃避入境檢查的犯意,於今年3月25日上午7點半許,從中國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六鼇鎮的虎頭山碼頭,獨自駕駛中國製動力小艇出港,於當天下午4點許抵達台南安南區曾文溪南岸清草寮堤防沙灘上岸。
法官審指,李男是智識健全的成年人,應循正當管道入境,竟為躲避追緝,獨自駕駛動力小艇偷渡入境,規避海巡機關的入境檢查,危害國家海防安全,所為實屬不該。考量李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素行、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等情狀,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法官表示,李男所犯國安法第14條逃避檢查罪,本刑是6月以下有期徒刑。
另,海巡單位移送指李男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未經許可入國罪嫌,檢察官起訴時說明,李男設籍在台北,是我國國民,未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他入出國尚無須事先聲請許可,因此不成立該罪;倘若這部分成立犯罪,與上述逃避檢查罪是同一行為,屬同一事實,不再做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