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陳姓男子原在保全公司任職,去年底他帶著4把短刀、1把空氣槍,到公司辦公室找楊姓前主管,搶走他身上5萬餘元及人民幣3300元。警方獲報趕抵,陳男竟持空氣槍射傷2名員警。桃園地院近日審結,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陳男8年有期徒刑8年,又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公務罪,處1年有期徒刑,應執刑8年10月有期徒刑。
陳男不滿楊男允諾協助處理他的傷害案件卻食言,去年12月31日上午帶著短刀、空氣槍到公司辦公室,以短刀刺穿楊男手機,揮刀、亮出空氣槍,要楊男交出20萬元,強逼他交出身上錢財,其他員工急忙走避,跑到戶外報警。
警方趕抵時,陳男拒絕交出槍械,反抗壓制,持空氣槍連續射擊員警,導致2名員警分別受到左側小腿擦挫傷、左側手部擦傷、右側腕部挫傷與左側小腿擦挫傷等傷勢。
法官審酌陳男僅因不滿告訴人曾允諾協助處理傷害事件卻置之不理,不思理性溝通解決,反攜帶短刀、空氣槍前往告訴人辦公室,以強暴、脅迫手段強行索討款項,導致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更承受極大心理恐懼。
此外,又於2名員警到場後拒絕配合,先持短刀揮舞,再持空氣槍朝員警射擊,公然挑戰國家公權力,兼衡陳男於偵查中僅坦承妨害公務、毀損,否認攜帶兇器強盜、傷害犯行,至今尚未與被害人、員警等人達成調解與賠償,且過去曾因傷害被判刑4月徒刑,足見情緒控管與衝動抑制能力薄弱等理由,審結依攜帶兇器強盜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公務罪,判處陳男應執刑8年10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