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家科技公司郭姓工程師,2024年5月在無塵室內涉嫌對同一名女技術員兩度觸碰臀部,其中第二次遭監視器拍下;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郭男利用狹窄走道刻意以手背碰觸女技術員臀部,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女技術員於案發當天上午在操作機台時,首次感覺臀部遭人碰觸,當時以為只是意外未追究;同日下午6時45分許,她在另一處機台交接工作時,再度遭同一名工程師以手背碰觸臀部,回頭確認無塵衣工號一致,事後得知對方就是郭男。
女技術員表示,第二次事發時,她已刻意貼近機台讓出通道,仍遭郭男碰觸臀部,事後因身心受影響接受兩次心理諮商,並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公司調閱監視器,雖第一次因死角未拍到,但第二次過程完整錄下。
郭男否認犯行,辯稱只是前往領取零件,並未碰觸對方,且該走道是平日慣用捷徑,若有接觸也是因走道狹窄所致。
桃院合議庭勘驗監視器及廠區平面圖後認為,郭男行經時仍有空間可避開,附近也有其他較寬敞通道可走,卻仍選擇從女技術員身後狹窄空間通過,以手背碰觸其臀部。加上女技術員證詞前後一致,與郭男素無恩怨,也未請求民事賠償,沒有誣陷動機,因此認定郭男性騷擾犯行成立。
桃院合議庭審酌,郭男犯後否認犯行,未尊重被害人身體自主權,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3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