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一名賴姓遊覽車司機,去年1月駕車搭載旅客遊玩東海岸途中,趁獨自搭車的中國籍20多歲女性旅客閉目休息之際,多次觸摸對方左胸,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依性騷擾罪,一審判處賴男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賴男上訴後,因在二審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持續給付賠償金,二審改判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緩刑2年,須依調解內容履行相關義務。
檢警調查,去年1月7日上午8時30分許,賴男駕駛郵輪式觀光遊覽車搭載旅客遊花蓮東海岸,見一名20多歲中國籍女子獨自搭車,邀請她坐到駕駛座旁座位,賴男駕車行經大石鼻山步道站至新社梯田站旅程期間,趁A女閉目休息不及抗拒之際,多次以右手拍擊A女左側胸部,或用右手觸摸搓揉A女左胸,事後遭A女提告,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偵辦。
檢方偵辦時,原認定賴男可能涉犯刑法強制猥褻罪嫌,惟法院審理後認為,賴男犯行屬「乘人不及抗拒」的偷襲式、短暫性侵害,A女尚未及反應行為即已完成,未達妨害性自主意思自由的程度,因此依較輕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論處。花蓮地院簡易庭審酌,賴男為逞一時慾念,乘A女不及抗拒而為本案犯行,欠缺尊重女性性自主權觀念,且未與A女達成和解,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賴男不服簡易判決量刑提起上訴,主張自己案發後已當場向A女道歉,但因A女是短期來台的中國籍人士,客觀上難以接洽和解事宜,並非他怠於彌補或拒絕賠償;賴男並提出自己改為從事外送工作、月收入僅1至2萬元,需與父母同住並分擔家計,難認家庭經濟小康,且無前科紀錄,盼法院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花蓮地院認為,賴男與A女經法院調解成立,賴男自今年4月起持續按月給付調解金,A女也在調解筆錄中表明原本就有意原諒賴男,並請求法院就刑事部分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合議庭審酌,賴男犯後積極填補損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過去雖有一次妨害自由前科,惟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視同未受刑之宣告,因而將原判決關於刑的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並依法宣告緩刑2年,須依調解內容持續履行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