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罹患中度智障的國中生阿強(化名),2023、2024年接連2次在姑婆家,趁機對當時年僅12歲的同母異父妹妹性侵得逞,妹妹生父得知氣炸報警,苗栗地院審理時阿強坦承犯行,辯稱「我覺得可能犯法,但認為妹妹不會提告才犯案」,依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兩罪判決應執行5年2月,上訴二審認原審量刑妥適,近日判決駁回。
苗栗地院判決指出,阿強(化名)是小芬(化名)同母異父的哥哥,明知當時僅12歲的妹妹是中度智障,卻在2023年中某日半夜,在苗栗姑婆家1樓廁所,強行脫掉妹妹褲子,以手指、下體性侵得逞。
阿強食髓知味,2024年7月某日下午,又在苗栗姑婆家舊廚房2樓,強行脫掉妹妹褲子,以手指、下體性侵得逞,妹妹的生父事後得知報警送辦。
苗栗地院審理時,阿強坦承在國中二、三年級時因好奇犯案,並稱「我覺得可能犯法,但認為妹妹不會提告才犯案」,法官認為,阿強為逞私欲,明知妹妹未滿14歲,且為智能障礙,竟因生理衝動而對妹妹施以強制性交,造成妹妹身心受創,審酌坦承犯行,但尚未取得妹妹等人原諒。
且經醫院精神鑑定,認定其罹患中度智能障礙,造成其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依法減刑,依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兩罪各處3年10月徒刑,合併執行5年2月,並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阿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阿強坦承犯罪,強調自己犯後態度良好,且為身心障礙患者,自幼在單親家庭生活成長,行為難免偏差,希望能給予減刑。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原審兩罪分處3年10月,合併執行5年2月,已考量其中度智能障礙狀況給予減刑,量刑合於比例、公平正義原則,判決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