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閨密到家作客,竟淪為偷拍對象。鄭姓男子在浴室裝設針孔偷拍多名女性友人,簡易庭判1年徒刑。檢方認為漏判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訴,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判鄭男1年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鄭男多年前起在住處廁所安裝兩組針孔攝影機。當妻子的女性友人基於信任前往作客,使用浴室如廁或沐浴時,遭鄭男攝錄被害人裸露身體的隱私影像。此外,警方持搜索票前往鄭男住處搜索時,更在其設備中,查獲他從論壇下載大量未成年性影像。警方當場查扣攝影機、手機、硬碟與電腦等工具。
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定鄭男觸犯持有論壇下載的少年性影像,及多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合併判處1年徒刑。檢方隨後針對偷拍部分提出上訴,主張鄭男偷拍影像清楚錄下被害人臉部,足以識別身分,且事後將檔案從手機轉存至電腦,已構成非法處理個人資料行為。檢方認為一審漏未論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導致量刑過輕,請求撤銷改判。
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同檢方主張,認定相關影像確實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轉存資料已觸犯非法處理個人資料罪。法官審酌,鄭男嚴重破壞被害人對社會交往信賴;考量他在民事訴訟判決後已匯款賠償完畢,並參與心理諮商。將偷拍部分罪刑撤銷,與簡易庭確定的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4個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