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3日)將舉辦「軍公教待遇調整法制化與人事制度變革」公聽會,討論提綱包括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改革、懲戒與懲處的範圍界定。司法院送至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司法院邀集專家學者及監察院、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共同研修公務員懲戒法,歷經28次研修會議,已於今年6月完成第一輪研修,定於9月進行第二輪條文確認,預計年底提出完整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修正要點包括「輕重分流」:增訂機關調查義務,並明定首長預期公務員應受減俸以上處分者應移送懲戒,以違失情節輕重劃分懲處與懲戒之適用範圍。「懲處先行、司法終局」:明定同一行為先受懲處、後移送懲戒者,原懲處失效時點,依二者輕重而為細緻化規範;以及懲戒法院認已受適當評價者為免議判決,原懲處視同效果相當之懲戒處分,以免除雙重程序負擔。
其他要點包括,「程序衝突之處理」:明定懲處之行政訴訟繫屬中,同一行為復經移送懲戒者,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整體評價」:明文化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並明定再行移送義務,使全部違失行為合併觀察、綜合評價。
司法院表示,機關即時管理之需要,與公務員身分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之憲法要求,並非不能兼顧。懲戒與懲處之劃分,宜以違失情節之輕重為基準,並維持雙軌併行之憲法架構。期待文官效能之提升、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以及享有正當程序保障之懲戒權得以兼顧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