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公益原民律師陳采邑受委任處理鄰居間房屋修繕訴訟,為確認當事人適格與土地相鄰關係,以對造黃姓女子名義及代理人身分,向屏東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黃女名下房地的第一類謄本,被屏東地院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認定陳律師冒名偽造申請書且侵害他人隱私權,撤銷原判決,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屏檢起訴指出,第一類謄本記載所有權人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等完整個資,陳采邑明知未獲授權,竟偽以黃女代理人身分簽切結申領,涉犯偽造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資罪。屏東地院審理時,陳采邑辯稱,她是依《律師法》第31條為當事人蒐集證據,且先前訴訟早已知悉黃女個資,並無不法意圖。
一審採信陳采邑說詞判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陳采邑客觀上就是冒以告訴人代理人名義製作申請書並行使,確屬偽造私文書,且《律師法》規定不能作為違法蒐集個資的阻卻違法事由。
高分院指出,陳采邑以黃女個資逕查第一類謄本,顯有侵害隱私權之意圖,已觸犯個資法第41條,考量陳律師身為專業執法人員,卻冒名申辦侵害他人資訊隱私與地政管理正確性,且迄今未表達歉意或賠償,撤銷無罪判決,改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