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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電子報

土城里長赴中受落地招待 判刑定讞》法界:利益對價、影響投票意向判決關鍵

對於2年6月徒刑定讞,姚韋華覺得冤枉。(圖擷取自「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臉書)

新北土城區里長姚韋華組團赴中國接受落地招待,被依反滲透法判刑兩年半定讞,但檢視近年各縣市多件里長率團赴中國接受招待的類似案例,有些被判有罪,有些卻判無罪。法界指出,由於中國是司法實務上的「境外敵對勢力」,赴中交流若涉及免費招待,途中或餐席間的話題若又圍繞著選舉、支持特定陣營或候選人,就很有可能踩到觸犯反滲透法的紅線。

接受中國官方落地招待,是否構成選舉賄賂?最高檢察署日前說明各地檢署「守護家鄉的一票—檢察長給鄉親的一封信」指出,介選的要件不以金額多寡為唯一標準,須綜合行為人的主觀意向、雙方關係、利益種類與價額、授受時間及場合等因素,判斷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選民的投票意向。

最高檢強調,檢察官偵辦個案時須依法定構成要件及具體案情,根據證據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查明是否有犯罪嫌疑,由法院依情節判斷。

因此,近年多件里長組團赴中接受招待的起訴案件,結局有些判有罪、有些無罪,甚至同一案件逆轉又逆轉,皆是經嚴加對照事實、證據與要件的審理結果。

法界研析指出,接受中方落地招待是否會構成反滲透法中的介選,最關鍵的是「對價、意向」,旅遊費用是否符合一般市價行情,若有大幅差價就要小心,尤其是在當地免費的餐宴、住宿、門票甚至有禮物饋贈,「免錢的最貴」。

意向則是指中國官方於招待的同時,是否有表達影響選舉投票意向的企圖,一旦要求票投特定立場或候選人,則其招待隨即成為對價,此對價是否足以影響受招待者的投票意向,往往是法庭攻防的重中之重;而率團帶人前往的帶頭者,是否明知中方有介選意圖而仍配合組團,則認定成罪的可能性相當高。

各地檢署日前皆發出「檢察長給鄉親的一封信」給轄區里長,請里長協助轉知鄉親反賄選、反介選,借重里長熟悉地方、貼近民眾的優勢,宣導妨害選舉犯罪的態樣,提醒民眾遵守法律、避免貪圖免費招待而誤觸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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