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黃姓工程師2011年到新竹科學園區某科技公司上班,剛到職滿1個月,無法如期完成主管交付的任務,遭公司認定不適合該職務。當時黃男不接受「減薪留用」方案,選擇接受資遣離職;時隔近15年後,黃男突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當年遭非法解僱,要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索討這15年來的薪資與勞退提繳。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資方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合情合法,判決黃男敗訴。
判決指出,黃男於2011年3月初應徵進入某科技擔任研發工程師,月薪5萬元,雙方簽有3個月的試用期合約。黃男到職後負責網路安全軟體研發,卻遲遲無法進行開發工作,為客觀檢測,公司請其整理大學資工系一年級程度的C語言程式函數,但黃男在1個月內仍無法完成。
資方考量其表現不如預期,於同年3月底明確告知其不適任,並給予「月薪降至4萬元繼續試用」或「選擇資遣離職」兩種方案。黃男因無法接受減薪,最終選擇接受資遣,並於預告期滿後辦理離職、領取結算款項。
離職多年後,黃男今年向新竹地院提起訴訟,主張離職證明書記載的「不能勝任工作」並非事實,且公司未對其展開輔導、未窮盡必要方法即解僱,屬於非法解僱。黃男要求確認僱傭關係至今仍存在,公司應補發自2011年4月中旬起至復職日止、每月5萬元的薪資及提繳每月3000元的勞工退休金。
新竹地院勞動法庭審理後認為,試用期間屬於雇主觀察勞工是否適格的前階段審查,雇主保留了契約終止權。對於試用期勞工是否「不能勝任工作」,法律容許採用較寬鬆的認定標準,無需受嚴格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限制。
法官認定,該科技公司於試用期內評估黃男能力不符需求後預告終止契約,過程合法有效,兩造僱傭關係早已終止,因此駁回黃男的所有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