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籍李姓男子假借短期觀光名義來台,卻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車手」,前往苗栗市區多家銀行ATM連續提領詐騙款項。苗栗地院法官近期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2罪,各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年6月,自動繳交的犯罪所得1500元沒收,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判決指出,李男於去年9月間加入以「小二」錢景順為首的詐騙集團,該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假網拍」話術向陳姓、林姓兩名民眾施詐,誘使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李男隨後依指示,前往苗栗縣苗栗市彰化銀行、合作金庫及渣打銀行等處ATM提領贓款,並迅速轉交上游,藉此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苗栗地院審理期間,李男坦承犯行,並由監所保管金中扣繳其來台每日拿取的1500元食宿報酬,法官審酌,李男為外國人,竟貪圖不法報酬,利用短期觀光身分增添檢警查緝困難,任令被害人求償無門,誠值非難;但念其偵審均自白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李男在台犯行嚴重危害我國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宜繼續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