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周志銘於2022年11月11日在台北市文山區工作時,與黃姓義交因為交通指揮問題產生糾紛,過程中周推倒黃,導致黃後腦受傷並住進加護病房;2023年3月24日,黃男傷重成為植物人,2024年3月20日黃男不幸離世。台北地院今日依對公務人員施強暴致死罪處周10年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志銘2022年11月11日下午於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一段某處,和義交黃男因移動施工位置等原因發生口角。周看見黃男揮動交通指揮棒後,心生不滿,朝其持續逼近並以雙手推向黃男胸口,致使黃男向後仰倒,頭部撞上柏油路面,一度失去意識。
其後,周志銘又拉住黃男衣物,將其上半身拉離地面後丟向路旁,又拉其衣物將其拖行至路口處後,再度甩向路旁。黃男送至醫院急救後,診斷出右側額骨骨折、右側頂骨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等多處傷害。黃男經治療後,病情未見好轉,於隔年3月24日被判定為植物人,並於2024年3月20日因缺氧性腦病變,併肺部發炎、肺水腫身亡。
合議庭認為,周、黃素無恩怨,僅因不滿被害人在協助交通指揮時未依其指示更換站崗位置等,便猛力推擊黃男胸口洩憤。又將黃男拎起丟向路旁、甩向路旁造成其他傷害,足見其手段粗暴、態度輕率,漠視黃男的身體及健康安全,並使黃男家屬驟失至親,並侵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安全及公權力運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重大。
合議庭考量,周志銘過去曾有酒駕、傷害及施用毒品等前科,且情緒管理能力不佳,面對壓力或自認感受到不公平待遇時,易有衝動反應,並傾向將責任歸咎他人。此外,周志銘否認犯行,認為自己才是被害人,未實際賠償被害人家屬、也未就確定的民事判決提出具體還款計畫等情,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4月。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