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姓小貨車司機行經台八十六線快速道路時,後車斗一枚口罩不慎飛落,遭檢舉拍照舉發,台南市交通局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罰一萬二千元。杜男不服罰款太高,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認為裁決機關是「機械式適用裁罰基準」,未審酌違規情節輕重,裁量怠惰而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撤銷罰單定讞。
判決書指出,杜男於去年五月三日清晨,駕駛小貨車行經台八十六線西向東台南匝道處,後車斗載了一輛單車,單車手把懸掛的一枚口罩,因強風飛落地面,被人檢舉,台南市警局交通大隊審查後逕行舉發,儘管杜男提出申訴,但台南市交通裁決所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載貨物掉落(高、快速公路)」之規定,開出一萬二千元的罰單,並須參加道安講習。
杜男不服,認為僅僅是一個輕飄飄的口罩意外飛走,非故意棄置,未影響後方行車安全,裁罰金額卻與掉落鋼筋、枕木等重物相同,十分不合理,提起行政訴訟。高雄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時,認為縱使掉落物為口罩,仍有可能阻礙其他駕駛人視線,造成事故風險,因而駁回。
杜男上訴到高高行的高等庭,高等庭法官認為《行政罰法》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然而,台南市交通裁決所僅因為違規地點位於快速公路,即機械式地套用裁罰基準,此一裁量已違反比例原則,判決罰單及講習處分均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