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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s
自由時報電子報

粗膠原油是否食品非唯一爭點 台糖通報義務卡在「供應」認定

台糖因中聯油供應的粗膠原油未達驗收標準而退貨,卻未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台糖副總經理蔡東霖昨赴立法院備詢時表示,食安法未規範粗膠原油的苯駢芘濃度。(資料照)

台糖驗出中聯油脂粗膠原油異常後是否應通報,爭點不只在該原料是否屬食品,更在於「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所稱「上游供應」,是否涵蓋尚未完成交貨、驗收不合格即遭拒收的原料。法界指出,條文未明定供應關係何時成立,成為判斷台糖有無通報義務的核心。

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

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指出,「食品」固然是本案構成要件之一,但未必是最難判斷的部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所稱食品,包括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粗膠原油雖不能直接食用,但若依契約及實際用途,預定精煉製成人類食用油品,仍可能被認定為食品原料;若用途不限於食用油,則仍須依具體交易內容判斷。

相較之下,真正棘手的問題在於「供應」何時成立。據經濟部說法,台糖是在中聯油脂廠區採樣、送驗,發現異常後即拒收,涉案原料未運抵台糖廠區,也未進入製程。問題在於,雙方在此階段是否已形成自治條例所稱的上下游供應關係。

若將完成交貨視為「供應」成立的前提,涉案原料既未進入台糖廠區,台糖也已拒絕收受,可能尚未觸發第8條的通報義務;但若雙方已簽訂採購契約,並針對特定批次進行採樣、送驗及驗收,也可能認為交易已進入履約程序,不能僅因最終拒收,就當然否定上下游供應關係。

因此,後續仍須釐清台糖採樣的法律性質,究竟是締約前的品質確認,或是採購契約履行中的驗收程序;契約是否已指定特定批次,以及交貨、驗收、所有權移轉與風險負擔如何約定,都可能影響「供應」是否成立。

第8條既對食品業者課予48小時內通報的公法義務,其適用範圍應符合明確性要求。現行條文未說明「供應」須以完成交付為前提,或進入履約、驗收階段即已成立;在法規欠缺明文、具體事實尚未釐清前,不能僅因台糖從事食用油業務,就逕認其負有通報義務,也不能只因原料遭拒收,就認定其完全沒有通報責任。

此外,即使認定雙方已形成供應關係,仍須進一步判斷台糖營業處所、採樣驗收地、供應行為地及通報義務發生地,與台南市是否具有足夠地域關聯。意即,「供應」是否成立是第一道關卡,台南市自治條例是否有權適用,則是另一層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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