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任職於國內某知名保險公司的曾女向客戶推銷保單,以「我已幫妳匯款」為由向客戶收取89萬元,但客戶向保險公司查詢保單時,才知沒有投保。曾女被依詐欺取財罪起訴,經彰化地院審理,判處2年徒刑。
該案起訴書指出,曾女於2023年5月間前往吳女位於彰化縣住處,招攬定期給付的壽險商品,曾向對方佯稱「這張保單利息豐厚,我已經先幫你代墊保險費89萬元給公司,你用現有保單質借89萬元後,再匯款還我即可。」同時出示實際上尚未入帳的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以及表面上雖顯示「已上傳」、但實際上並未送件的投保的紀錄,使吳女誤信曾女已代墊保費並完成送件。
吳女隔天即匯款89萬元至曾女名下帳戶,但吳女遲遲未收到保險公司的保單紀錄,經向保險公司查詢後,才發現曾女根本未將該壽險保單送件審核,始驚覺受騙。
曾女在偵查期間辯稱,是吳女覺得利息太低,說要解約,她才改成借款89萬元,每年給她5%利息,對方原本同意借她,大約兩個月後就反悔,要她盡快還錢。但吳女說,沒有這回事,後來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曾女才坦承犯行。
法官表示,被告於擔任保險業務員期間,利用保戶信賴,訛詐告訴人89萬元,用以清償其個人債務,動機及目的均無可憫恕之處,而且數額頗高,遠逾被告擔任保險業務員期間之年收入,除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外,更有害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公司信譽,有顯著的外溢,情節實非輕微,不宜量處過低刑度,因此判處2年徒刑。